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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学习GB-T 20491-2017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钢渣粉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

标志、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用钢渣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6 水泥化学分析方法

GB/T 208 水泥密度测定方法

GB/T750 水泥压蒸安定性试验方法

GB/T 1346 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检验方法

GB/T 2419 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

GB/T 8074 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 勃氏法

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

GB/T 9774 水泥包装袋

GB/T 12573 水泥取样方法

GB/T 17671 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 法)

GB/T 51003—2014 矿物掺合料应用技术规范

YB/T 022 用于水泥中的钢渣

YB/T 804 钢铁渣及处理利用术语

YB/T 4328 钢渣中游离氧化钙含量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YB/T 80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渣粉 steel slag powder

由符合 YB/T022
标准规定的转炉或电炉钢渣(简称钢渣),经磁选除铁处理后粉磨达到一定细度

的产品。

4 技术要求

钢渣粉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GB/T 20491—2017

1 技术要求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比表面积/(m²/kg)

≥350

密度/(g/cm³)

≥3.2

含水量(质量分数)/%

≤1.0

游离氧化钙含量(质量分数)/%

≤4.0

三氧化硫含量(质量分数)/%

≤4.0

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

≤0.06

活性指数/%

7 d

≥65

≥55

28 d

≥80

≥65

流动度比/%

≥95

安定性

沸煮法

合格

压蒸法

6 h压蒸膨胀率≤0.50%

如果钢渣粉中MgO含量不大于5%时,可不检验压蒸安定性。

5 试验方法

5.1 比表面积

按 GB/T 8074 进行。

5.2 密度

按 GB/T 208进行。

5.3 含水量

按GB/T 51003—2014 附录C 进行。

5.4 游离氧化钙

按 YB/T 4328进行。

5.5 三氧化硫

按 GB/T 176 进行。

5.6 氯离子

按 GB/T 176 进行。

5.7 活性指数与流动度比

按 GB/T 51003—2014 附录B 进行。检验用水泥采用符合GB 8076
的混凝土外加剂性能检验用基

准水泥,试验样品为钢渣粉和基准水泥按质量比3:7混合制成。

GB/T 20491—2017

5.8 安定性的测定

压蒸法检验按照GB/T750 进行,压蒸时间为6 h。

沸煮法检验按照GB/T 1346 中试饼法的规定进行。

检验用水泥采用符合GB 8076
的混凝土外加剂性能检验用基准水泥,试验样品为钢渣粉和基准水

泥按质量比3:7混合制成。

6 检验规则

6.1 编号及取样

6.1.1 编号

钢渣粉出厂前按同级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出厂编号按钢渣粉生产厂年

生产能力规定如下:

60×10*t 以上,不超过1000 t 为一编号;

30×10¹t~60×10⁴ t, 不超过600 t 为一编号;

10×10⁴ t~30×10⁴ t, 不超过400t 为一编号;

10×10⁴ t 以下,不超过200 t 为一编号。

当散装运输工具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数量超过该厂出厂编号吨数。

6.1.2 取样方法

取样应按GB/T12573
规定随机取样,要有代表性,可连续取样,也可以在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
量样品。每个样品总质量至少20 kg。
试样混合均匀后,按四分法缩分取出比试验所需量多一倍的

试样。

6.2 出厂检验

6.2.1 经确认钢渣粉各项技术指标及包装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规定的比表面积、含水量、游离氧化钙、三氧化硫、活性指数、流动度比、
安定性。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表1全部技术要求。

6.3.2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钢渣成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正常生产, 一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结果符合表1技术要求的为合格品。

6.4.2
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技术要求的为不合格品。除安定性指标外若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
应重新加倍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复检,评定时以复检结果为准。活性指数复检后可降级使用。安
定性不合格不可复检,作为不合格品。

6.4.3
型式检验结果符合表1全部要求的,判为型式检验合格;型式检验结果不符合表1中任一项要求

GB/T 20491—2017

的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6.4.4
检验报告内容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厂应在钢
渣粉发出之日起11 d 内寄发除28 d 活性指数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 d
活性指数应在钢渣粉发出之

日起32 d 内补报。

6.5 交货与验收

6.5.1
交货时钢渣粉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钢渣粉的
检验报告为依据。采取何种方法验收由买卖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卖方有告知买方验收
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卖方应在发货票上注明“以本
厂同编号钢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6.5.2
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取
样方法按GB/T12573 进行,取样数量为10 kg,缩分为两等份。 一份由卖方保存40
d,一份由买方按本 标准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检验。

在40 d
以内,买方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卖方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卖方保存

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5.3
以生产厂同编号钢渣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买方在同编号钢渣粉中取
样,双方共同签封后由卖方保存90 d, 或认可卖方自行取样、签封并保存90 d
的同编号钢渣粉的封

存样。

在90 d
内,买方对钢渣粉质量有疑问时,则买卖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

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7 包装、标志、运输及贮存

7.1 包装

钢渣粉可以袋装或散装。袋装每袋净质量50
kg,且不得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其

总质量不得少于1000 kg(含包装袋),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钢渣粉包装袋应符合GB/T 9774 的规定。

7.2 标志

包装袋上应清楚标明:生产者名称、产品名称、级别、净质量、包装日期和出厂编号。散装时应提供

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7.3 运输与贮存

钢渣粉在运输与贮存时不应受潮和混入杂物。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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